工商:免费保养属促销活动,财产损失应由经营者承担本报讯自行车放在车店里免费保养修理,取车时却不见了。车主据此向店主索赔,而店主以免费保养并不承担责任为由推脱。车主在向12315消费投诉热线反映后,经工商部门调解,店主赔偿学生一辆价值160元的新车,学生付给店主40元折旧费。
5月30日,我市一名大学生将自行车放在一车店保养。等他上完课来取车时,店主这才发现车被人偷了。该学生称自行车是两个月前在该店花了160元钱购买的,店主应赔偿他同型号新车,他则付给店主折旧费32元。但店主不同意,这名学生遂向“12315”求助。
瓯海工商分局南白象工商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解。店主认为,该店对出售的自行车都有两个月保修期,这次也是免费为其提供保养,如果自己赔钱,这不是“让好心人吃亏”吗?
执法人员解释说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有关规定,经营者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、免费服务,不得免除应当承担的更换、修理、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其次,经营者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,致使消费者人身、财产受到损害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自行车店提供两个月的免费保养,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活动,由此造成的后果,应当由经营者承担,因此,这名学生的索赔要求是合法合理的。通讯员徐德忠
本网(温州城市网)稿件中“来源”一项一律标注“温州城市网”。未注明“来源:温州城市网”的文/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作者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。